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

FW: 績效考核。
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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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4月26日 星期四

FW: 多按摩自己的手。

FW: 蜜蜂築巢,真是太會選地點了!



某天某分隊接到一件為民服務捕蜂案件
消防人員到達現場
當場傻眼!!!
哇塞 !!!

大家的反應是........

A
:天下為公(女王蜂真是太會找對象了)
B
:真是一代偉人 .......
C
:不要告訴我.............你們最後準備用火燒一代偉人的:)


新聞切片》當隔壁樹木入侵領空…
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5/3819893.shtml

新聞切片》當隔壁樹木入侵領空…

樹木不長眼睛,難免越界伸展到鄰家領空、領地。鄰居融洽,樹蔭乘涼,果實共享;不睦,甭說會因斷枝落葉對簿公堂,就是果實落地歸誰,也會吵翻天。

其實,民法早就預想到現代人際往來的疏離,對於相鄰的法律關係,已訂了一套準則。

基本上,地主對於妨害其所有權的行為,是可以請求除去的。因此,如果鄰家的樹木枝根踰越疆界侵入你的土地,影響了你對土地的利用,就可以請求樹主在一定期 間內移除;如果樹主置之不理,地主可以自己來,但費用得自理。不過,上述移除權是法律賦予受侵害地主的權利,而非義務,地主不一定要行使。

因為樹主本來就有管理樹木的義務,須時時注意是否過於繁盛,避免因枝根越界,影響鄰居對土地的利用,甚或妨害安全。就算鄰居不抗議,不請求移除越界的枝根,但若枝幹斷裂砸了地主的房舍或車子,樹主須負起賠償責任。

當然,如果鄰家人很強悍,拒絕樹主進入他家修整越界的枝根,自己也不管,一旦發生意外,因為樹主已善盡注意義務,沒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,就不必賠償,鄰家人要自認倒楣。

在國有財產局和兆豐銀的爭執中,國有財產局若無法舉證曾有意整修越界的枝根,卻因兆豐銀不睬不理而不得其門而入,即可能因未盡防免的責任,仍須負賠償責任。

至於樹上的果實,因是樹木的「孳息」,屬樹主所有,雖然越界結在鄰家地上或懸在鄰地上空,它仍屬樹主所有,鄰地地主無權摘取。

不過,當果實成熟自然落到鄰家時,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,民法規定果實歸鄰家人所有。然而,同樣是自然落地的果實,如果是落在公用地上,因歸公反而不方便,因此還是歸樹主所有。

【2007/04/26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2007年4月25日 星期三

Fw: 正 港 的 "大 隻 佬"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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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ank Ch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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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4月13日 星期五

Fwd: 趣味圖片~~~

本文轉自:Angus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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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ank 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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